白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标准和要求第十八条有效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应当达到下列标准和要求:设置符合有关规划和技术规范;(二)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持准确、规范、工整、美观;(三)无擅自涂写、刻画、张贴的广告宣传品;(四)陈旧、损坏的广告设施及时更新、修复,超过审批时限的及时拆除。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