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理顺城市管理事权,建立统筹协调、考核评价、经费保障、责任追究等机制。洮北区人民政府、经开区(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职责组织相关部门推进城市管理工作,并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城市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督促社区、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开展城市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