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职责: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管理数字化建设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

(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行使国土空间规划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土地使用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

(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使城市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部分扬尘治理、地下管线敷设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营和应急管理工作,以及在其法定职责内的其他城市管理工作;

(五)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秩序、向车外抛物、违法占道停车、社会治安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客运及其场站管理,货运车辆营运监管,机动车维修行业经营监管,公交候车亭、站牌等公交设施管理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

(七)其他与城市管理有关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对于城市管理工作中,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的事项,由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城市管理委员会协调处理。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