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有关执法部门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认领。当事人逾期不认领或当事人无法查明的,应当在公共媒体发布认领公告。当事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领回,逾期不领回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