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制止、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或阻碍协管人员开展辅助执法活动的;

(二)阻碍执法车辆通行或者破坏执法装备的;

(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致使执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扰乱执法部门办公秩序,影响工作的;

(五)对执法人员、协管人员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干扰执法人员、协管人员正常生活的;

(六)其他阻碍执法人员或协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