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标准和要求第十七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应当达到下列标准和要求: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风格、造型、装饰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保持与区域环境的协调统一;(三)附属设施的外立面保持整洁完好,无杂物堆放、悬挂,无违法搭建。出现外立面污损、色彩剥蚀、破损、脱落等影响市容和安全的,产权人或管护人及时修缮和清洗。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