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城市管理标准和执法联动协助机制制定、监督检查、考核奖惩,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统筹协调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依法对城市管理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