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
- 制定机关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11月25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3月1日
- 条文数
- 4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总则
本条例所称河湖,包括河流、湖泊、天然湿地、水库、渠道等水体及岸线。
河湖长制实行一河(湖)一策、一河(湖)一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审计、林业和草原、测绘等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河湖管理、保护、治理的相关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长制责任单位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河湖保护和治理,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活动。
组织体系
按照行政区域设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总河长。根据需要设立副总河长,协助总河长开展工作。
按照行政区域与河湖流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分级分段(片)设立省、市、县、乡级河湖长,在上级河湖长和本级总河长领导下开展河湖长制相关工作。
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湖长的确定和调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与村级河湖长约定职责、经费保障以及不履行职责承担的责任等事项。
总河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的确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成员由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和相关单位的负责人担任。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以及工作人员的设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级河长制办公室具体工作。
工作职责
省、市(州)、县(市、区)总河长负责监督指导本级河湖长、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和下级总河长履行职责。乡(镇、街道)总河长负责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具体问题,监督指导乡级和村级河湖长履行职责。
(一)组织领导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安排部署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年度重点任务;
(二)审定并组织实施责任河湖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组织开展责任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协调解决责任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三)明确责任河湖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区管理和保护目标任务,推动建立流域统筹、区域协同、部门联动的河湖联防联控机制;
(四)组织对省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和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五)完成省级总河长交办的任务;
(六)法律、法规,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组织领导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具体工作,研究确定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年度目标任务;
(二)开展河湖巡查,审定并组织实施责任河湖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组织开展责任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专项整治行动;
(三)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制定、实施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规划,协调解决规划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开展责任河湖问题整治,督促下一级河湖长及本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处理和解决河湖出现的问题,督促本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依法查处涉及河湖管理保护的违法行为;
(五)组织对本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和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六)组织研究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的具体问题;
(七)完成上级河湖长及本级总河长交办的任务;
(八)法律、法规,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负责责任河湖管理保护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和督促村级河湖长履行职责;
(二)开展河湖经常性巡查,组织整改巡查发现的问题,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河湖长、河长制办公室或者相关部门报告;
(三)组织开展河湖清漂、保洁等,配合上级河湖长、相关部门开展河湖问题整治或者执法行动;
(四)完成上级河湖长和本级总河长交办的任务;
(五)法律、法规,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订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对河湖管理保护事项作出约定。
(一)统筹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考核和表彰激励等,审议河湖长制工作相关制度及文件;
(二)领导本级河长制办公室工作,组织、协调、督促下级总河长、河湖长及本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相关流域协调机制职责,统一指导、统筹协调流域保护工作,督促检查流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
(四)法律、法规,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组织实施河湖长制具体工作,拟制河湖长制相关制度,开展河湖长制协调、监督、考核、激励等工作;
(二)统筹编制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等,负责编制河湖名录、一河(湖)一档;组织河湖健康评价、河湖长制信息化建设,开展培训、宣传工作;
(三)指导督促本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下级河湖长及河长制办公室落实河湖长制工作任务;
(四)落实上级和本级总河长、河湖长交办事项;
(五)法律、法规,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落实河湖长交办的工作,指导本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下级河湖长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并向河湖长报告;
(二)会同河长制办公室组织编制责任河湖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
(三)协助河湖长督促本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下级河湖长及河长制办公室落实工作任务,对下一级河湖长考核;
(四)法律、法规,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河湖长根据省有关规定可以签发河湖长令。
县级以上河湖长根据需要召开巡河现场会议、流域专题会议、跨界河流联席会议,落实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年度任务,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
县级以上总河长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河湖长制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共同推进河湖长制工作。
(一)属于自身职责范围或者应当由本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组织协调和督促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处理;
(二)依照职责应当由上级河湖长或者属于上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处理的,提请上一级河湖长处理;
(三)依照职责应当由下级河湖长或者属于下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处理的,移交下一级河湖长处理。
县级以上总河长、河湖长交相关单位或者下一级河湖长办理事项,应当明确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等,相关单位或者下一级河湖长应当按时完成并报告办理情况。
县级以上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建立河湖管理保护相关数据资源共建共享机制,运用现代化信息手段服务河湖长制的决策、管理和监督。
涉及跨区域河湖问题,按照下游协调上游、左岸协调右岸的原则,由相应河湖长牵头协调处理。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向本级总河长或者上级河湖长报告。
跨省河湖的各级河湖长推动与邻省同级河湖长建立联合巡查机制,协调解决跨省河湖的相关问题。跨省河湖涉及的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推动与邻省同级河长制办公室建立联防联控机制,推动协调机制、联合巡河、信息共享、联合治理、联合执法等工作。
各级河湖长、河长制办公室或者相关部门接到涉及河湖管理保护问题的投诉、举报,应当进行核实并及时处理;实名投诉、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举报人。投诉人、举报人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监督考核
各级河湖长履职情况的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河长制办公室及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履职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目标绩效考核。
(一)河湖长制工作任务推进滞后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巡河巡湖的;
(三)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四)河湖发生重大水资源、水域岸线、水污染、水环境、水生态事件的;
(五)年度考核等次不合格的;
(六)其他未按照规定履行河湖长制相关职责的。
各级总河长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和河湖长制责任单位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总河长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提示、通报或者约谈主要负责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附则
(一)一河(湖)一策是指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河湖实行差异化治理的方略;
(二)一河(湖)一档是指针对河湖建立档案,包含相应河湖的名称、所在水系、上下游关系、河流(段)长度、湖泊水域面积、所涉行政区、水文、河湖长信息等基础信息,以及取用水、水质、水生态、岸线开发利用、河道利用、涉水工程和设施等动态信息;
(三)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是指包含相应河湖主要问题、解决方案、工作计划、责任主体和治理措施等内容的指导性文件,用以指导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加强河湖的管理保护和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