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河湖长制工作考核机制,结合社会评价结果,对下一级总河长、河湖长、河长制办公室和本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履行河湖长制工作进行考核。

各级河湖长履职情况的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河长制办公室及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履职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目标绩效考核。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