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总河长可以签发总河长令,部署河湖长制重点工作,开展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县级以上河湖长根据省有关规定可以签发河湖长令。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