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总河长办公室根据需要确定相关部门作为联络员单位,协助本级河湖长开展相关工作。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