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上级河湖长接到下级河湖长报告的事项,属于本级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超出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向本级总河长、上一级河湖长或者相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