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设立河湖长公示牌,载明责任河湖概况、河湖长姓名及职务、主要工作内容、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公示牌所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