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各级河湖长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河湖巡查工作。可以采取明查暗访、联合巡河、智能巡河等方式,检查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落实情况,重点巡查河湖水质、河湖保洁、入河排污等情况以及侵占河道、非法采砂、非法排污、非法捕捞、破坏航道等问题,并做好巡查记录。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