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开展公益诉讼。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