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实施河湖长制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河湖长领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系统治理、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的原则。

河湖长制实行一河(湖)一策、一河(湖)一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