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省河长制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地方河湖长履职及河湖长制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