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市、县级河湖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领导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具体工作,研究确定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年度目标任务;
(二)开展河湖巡查,审定并组织实施责任河湖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组织开展责任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专项整治行动;
(三)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制定、实施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规划,协调解决规划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开展责任河湖问题整治,督促下一级河湖长及本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处理和解决河湖出现的问题,督促本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依法查处涉及河湖管理保护的违法行为;
(五)组织对本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和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六)组织研究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的具体问题;
(七)完成上级河湖长及本级总河长交办的任务;
(八)法律、法规,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