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河湖长制,是指按照行政区域设立总河长,在相应河湖设立河长、湖长(以下统称河湖长),由其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或者责任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监督政府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的工作制度。

本条例所称河湖,包括河流、湖泊、天然湿地、水库、渠道等水体及岸线。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