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河湖长联络员单位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落实河湖长交办的工作,指导本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下级河湖长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并向河湖长报告;(二)会同河长制办公室组织编制责任河湖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三)协助河湖长督促本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下级河湖长及河长制办公室落实工作任务,对下一级河湖长考核;(四)法律、法规,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