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河长制办公室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河湖长制具体工作,拟制河湖长制相关制度,开展河湖长制协调、监督、考核、激励等工作;

(二)统筹编制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等,负责编制河湖名录、一河(湖)一档;组织河湖健康评价、河湖长制信息化建设,开展培训、宣传工作;

(三)指导督促本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下级河湖长及河长制办公室落实河湖长制工作任务;

(四)落实上级和本级总河长、河湖长交办事项;

(五)法律、法规,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