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乡级河湖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负责责任河湖管理保护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和督促村级河湖长履行职责;(二)开展河湖经常性巡查,组织整改巡查发现的问题,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河湖长、河长制办公室或者相关部门报告;(三)组织开展河湖清漂、保洁等,配合上级河湖长、相关部门开展河湖问题整治或者执法行动;(四)完成上级河湖长和本级总河长交办的任务;(五)法律、法规,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