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河湖发生水资源、水域岸线、水污染、水环境、水生态等方面的突发事件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责任河湖长报告。责任河湖长按照规定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必要时向本级总河长和上级河湖长报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