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第十条有效鼓励设立村级河湖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与村级河湖长约定职责、经费保障以及不履行职责承担的责任等事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