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第六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河湖管理保护资金和河湖长制工作经费,建立和完善长效、稳定、多元的河湖管理保护投入机制。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河湖保护和治理,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