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管理保护协调联动机制,通过信息共享、联合巡查等方式实现跨区域、跨部门协调联动。涉及跨区域河湖问题,按照下游协调上游、左岸协调右岸的原则,由相应河湖长牵头协调处理。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向本级总河长或者上级河湖长报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