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管理保护协调联动机制,通过信息共享、联合巡查等方式实现跨区域、跨部门协调联动。

涉及跨区域河湖问题,按照下游协调上游、左岸协调右岸的原则,由相应河湖长牵头协调处理。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向本级总河长或者上级河湖长报告。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