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与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同级人民政府建立跨省河湖协作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规划编制、管理保护、监督执法、信息共享、问题处置等方面进行协作。跨省河湖的各级河湖长推动与邻省同级河湖长建立联合巡查机制,协调解决跨省河湖的相关问题。跨省河湖涉及的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推动与邻省同级河长制办公室建立联防联控机制,推动协调机制、联合巡河、信息共享、联合治理、联合执法等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