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发现的河湖管理保护问题进行投诉、举报。各级河湖长、河长制办公室或者相关部门接到涉及河湖管理保护问题的投诉、举报,应当进行核实并及时处理;实名投诉、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举报人。投诉人、举报人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监督考核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