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总河长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本级总河长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总河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的确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成员由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和相关单位的负责人担任。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以及工作人员的设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级河长制办公室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