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河湖长制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评价机制,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对本级河湖长、河湖长制责任单位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河湖管理保护职责的情况、河湖管理保护的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