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4月12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5月1日
- 条文数
- 3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12月28日阳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31日经山西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要求,推动落实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车站、商场、广场、公园、景区、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和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利用自身广告设施、广告介质宣传文明行为。
第二章倡导和规范
(一)无偿献血,自愿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和人体器官;
(二)参与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三)参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
(四)关爱帮助残疾人,爱护残疾人专用设施;
(五)关怀、尊重军人军属;
(六)其他弘扬社会正气,倡导文明风尚的文明行为。
(一)维护公共场所环境整洁,爱护和合理使用文化体育、道路交通、安全防护、市政环卫等设施设备,爱护花草树木;
(二)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
(三)在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进入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要求佩戴口罩,并保持社交距离;
(四)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五)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一)衣着整洁得体;
(二)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文明礼让;
(四)娱乐、健身时避免因使用高音喇叭、音响器材等影响周边正常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
(五)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等公共场馆遵守相关制度和礼仪规范,服从现场管理,离开时不留垃圾;
(六)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指挥,配合应急处置,有序疏散;
(七)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车出行时,礼让斑马线,避让行人;遇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时,主动让行;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文明礼让,不抢占座位,不强迫他人让座,不干扰驾驶人安全行车;
(三)规范使用、有序停放共享交通工具;
(四)其他维护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公交车、出租车和网约车驾驶人应当遵守行业规范,礼貌待客、文明服务。
(一)积极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等活动;
(二)不圈占、不破坏公共绿地,不在城市绿地、公园、景区等区域采摘花果;
(三)其他维护生态环境的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尊重他人权利,拒绝网络暴力,不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二)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三)其他维护网络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占用公用设施、公共区域;
(二)参与垃圾减量,减少垃圾生成,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三)不违反规定饲养宠物,不饲养家禽、家畜;
(四)控制室内外活动噪声,避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
(五)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不占用他人车位,在指定位置充电;
(六)不在阳台外、窗外、楼道、楼梯、楼顶等空间悬挂或者堆放物品;
(七)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
(二)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三)不占用国道、省道等主要道路打场晒粮;
(四)不随意堆放垃圾、粪便、土石、柴草等杂物;
(五)按照规定处理污水和生活垃圾;
(六)其他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一)注重文明素养培育,以身作则,以长率幼;
(二)夫妻和睦,勤俭持家;
(三)孝敬长辈,爱护子女;
(四)邻里和睦,互帮互助;
(五)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一)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立德树人,强化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养成优良校风、教风、学风;
(二)加强学生孝亲尊师、礼仪礼节、心理健康和文明行为养成等教育;
(三)完善校园文化设施,净化、绿化、美化校园环境,建设美丽校园;
(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防止校园欺凌,保护学生和教职工人身、财产安全,建设平安校园;
(五)依法维护正常教学秩序,通过合法途径反映、解决矛盾、纠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围堵、围攻校园师生;
(六)其他校园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各项诊疗服务制度;
(二)尊重和配合医护人员工作;
(三)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四)其他维护医疗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举办节庆,节俭办理婚丧事宜;
(二)树立文明婚恋嫁娶观念,摈弃陈规陋习;
(三)树立厚养薄葬观念,生态殡葬,环保祭祀,不妨害公共秩序;
(四)殡葬时不在居民小区、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停放遗体、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
(五)祭扫时不在广场、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焚烧祭品;
(六)其他婚丧嫁娶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尊重英雄人物和历史文化名人;
(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
(三)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
(四)其他维护旅游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倡导按照就餐人数点餐,践行光盘行动,培养节约用餐消费习惯;
(二)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标识,配备公筷公勺,提供半份菜、小份菜服务;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购买、储存、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提供来料加工服务;
(四)倡导家庭聚会按需点餐,打包剩饭剩菜;
(五)其他文明用餐行为规范。
第三章促进和保障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网络安全监管、公共秩序维护,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和不文明行为,加强智慧交通管理,推动文明出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各自管理职责范围,依法查处制止违法行为和不文明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规划和指导企业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和优质服务承诺活动,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完善企业信用制度。
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开展合法、诚信经营宣传,依法查处制止违法经营行为和不文明经营行为。
互联网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完善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监督机制,监测网络不文明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查处网络信息传播违法行为。
教育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培养师生的文明习惯和文明风气。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文明行医、文明就医宣传,加大卫生执法监督力度,保障公民健康权益,维护公平有序、方便快捷的就医环境。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志愿服务指导,倡导移风易俗,革除陈规陋习,推进居民自治、村民自治规范化。
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加强文化体育场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服务与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行为,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文明的公共文化氛围。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交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汽车租赁等行业的监督管理,提高行业文明程度,引导文明交通。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形成精神文明引导与法治创建实践相互促进的长效机制。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
个人无偿献血以及自愿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和人体器官的,本人及其亲属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优待或者礼遇。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工作中可以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重要参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投诉,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