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公民应当养成反对餐饮浪费,厉行节约的美德,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倡导按照就餐人数点餐,践行光盘行动,培养节约用餐消费习惯;

(二)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标识,配备公筷公勺,提供半份菜、小份菜服务;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购买、储存、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提供来料加工服务;

(四)倡导家庭聚会按需点餐,打包剩饭剩菜;

(五)其他文明用餐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