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生态文明行为规范:

(一)积极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等活动;

(二)不圈占、不破坏公共绿地,不在城市绿地、公园、景区等区域采摘花果;

(三)其他维护生态环境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