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公民应当共同维护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衣着整洁得体;
(二)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文明礼让;
(四)娱乐、健身时避免因使用高音喇叭、音响器材等影响周边正常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
(五)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等公共场馆遵守相关制度和礼仪规范,服从现场管理,离开时不留垃圾;
(六)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指挥,配合应急处置,有序疏散;
(七)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