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以及宣传表彰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