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表扬和奖励制度,对成绩突出的村镇、单位、校园、社区、家庭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