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和规范第十一条有效支持、鼓励下列弘扬社会正气,倡导文明风尚的行为:(一)无偿献血,自愿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和人体器官;(二)参与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三)参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四)关爱帮助残疾人,爱护残疾人专用设施;(五)关怀、尊重军人军属;(六)其他弘扬社会正气,倡导文明风尚的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