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支持、鼓励下列弘扬社会正气,倡导文明风尚的行为:

(一)无偿献血,自愿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和人体器官;

(二)参与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三)参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

(四)关爱帮助残疾人,爱护残疾人专用设施;

(五)关怀、尊重军人军属;

(六)其他弘扬社会正气,倡导文明风尚的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