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和规范第十二条有效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维护公共场所环境整洁,爱护和合理使用文化体育、道路交通、安全防护、市政环卫等设施设备,爱护花草树木;(二)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三)在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进入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要求佩戴口罩,并保持社交距离;(四)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五)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