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维护公共场所环境整洁,爱护和合理使用文化体育、道路交通、安全防护、市政环卫等设施设备,爱护花草树木;

(二)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

(三)在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进入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要求佩戴口罩,并保持社交距离;

(四)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五)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