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