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和规范第十八条有效村民应当共同维护乡村公共文明,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二)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三)不占用国道、省道等主要道路打场晒粮;(四)不随意堆放垃圾、粪便、土石、柴草等杂物;(五)按照规定处理污水和生活垃圾;(六)其他乡村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