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村民应当共同维护乡村公共文明,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

(二)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三)不占用国道、省道等主要道路打场晒粮;

(四)不随意堆放垃圾、粪便、土石、柴草等杂物;

(五)按照规定处理污水和生活垃圾;

(六)其他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