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要求,推动落实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