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经营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标识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