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