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件、政务服务热线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投诉,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