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高音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影响周边正常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