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高音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影响周边正常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