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居民应当共同维护社区公共文明,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占用公用设施、公共区域;

(二)参与垃圾减量,减少垃圾生成,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三)不违反规定饲养宠物,不饲养家禽、家畜;

(四)控制室内外活动噪声,避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

(五)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不占用他人车位,在指定位置充电;

(六)不在阳台外、窗外、楼道、楼梯、楼顶等空间悬挂或者堆放物品;

(七)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