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和规范第十七条有效居民应当共同维护社区公共文明,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不占用公用设施、公共区域;(二)参与垃圾减量,减少垃圾生成,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三)不违反规定饲养宠物,不饲养家禽、家畜;(四)控制室内外活动噪声,避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五)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不占用他人车位,在指定位置充电;(六)不在阳台外、窗外、楼道、楼梯、楼顶等空间悬挂或者堆放物品;(七)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