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校园文明行为规范,保障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一)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立德树人,强化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养成优良校风、教风、学风;

(二)加强学生孝亲尊师、礼仪礼节、心理健康和文明行为养成等教育;

(三)完善校园文化设施,净化、绿化、美化校园环境,建设美丽校园;

(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防止校园欺凌,保护学生和教职工人身、财产安全,建设平安校园;

(五)依法维护正常教学秩序,通过合法途径反映、解决矛盾、纠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围堵、围攻校园师生;

(六)其他校园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