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1月18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5月1日
- 条文数
- 4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10月30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15日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一)组织实施有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三)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统一规划。
县(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文化旅游、文物、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工作。
第二章市容市貌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外立面污染的,应当及时修缮、维护和清洗,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及时拆除或者整修。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外部和玻璃幕墙,应当定期清洗、粉刷;
(二)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
(三)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门店的装修、装饰,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安装防盗窗的,不得超出建筑物的设计外沿。
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的风格特色和传统风貌;周边控制地带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规划和自然资源、文物部门的设计规范进行严格控制。
城市夜景灯饰应当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在满足业主、本单位职工需要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小区、个人停车泊位以多种形式对外开放。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划定的位置、方向有序停放。
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摊点群、特色经营街区、早市、夜市以及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场所的,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时段有序经营;临时建筑、临时设施应当符合街景规划要求,并按照规定时限拆除。
流动售货车应当在指定的地点设置经营,保持场地清洁。
大型会议、会展或者重要庆典活动确需在公共场所临时张贴、悬挂、设置标语等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各类设施。
共享交通工具经营者应当规范运营和服务,及时清理妨碍市容和公共交通秩序的共享交通工具。
共享交通工具承租者应当文明使用、规范停放共享交通工具。
建筑工地出口处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备。施工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带泥进入城市道路。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现有架空线缆和杆架,应当按照规划逐步改造入地埋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暂不能入地的,应当采取套管、捆扎等措施进行规范,不得凌乱悬挂。废弃的管线,由产权单位负责拆除。
(一)保持水域清洁,水面无漂浮垃圾、杂物;
(二)坡岸、护栏、涵闸、泵站、亲水平台、码头等设施外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违规悬挂物品,无存积污物、垃圾;
(三)各类船舶保持外观容貌整洁。
第三章环境卫生
(一)城市主、次街道、桥梁、人行天桥、公共广场、城市水域等城市公共区域,由辖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专业单位负责;
(二)街巷、住宅小区、乡(镇)、街道等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在建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由产权单位负责,征收拆迁工地、政府收储地由属地政府负责;新建住宅区,未交付使用前由开发企业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庭院,由本单位负责;
(五)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机场、车站、铁路、公路、停车场、加油(气)站、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集市街、临时摊点区和早市、夜市,由组织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口香糖、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将责任区内的垃圾等废弃物清扫或者堆放至公共场所;
(四)乱丢电池、荧光管、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五)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对宠物在户外排泄的粪便,饲养者应当立即清除。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分类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垃圾、粪便,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宣传指导,并制定和公告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的标准和方法。
城市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统一收集、倾倒,并在夜间清运,做到日产日清,桶洁地净。
建筑垃圾由单位或者个人及时自行收集,并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倾倒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不得与居民生活垃圾混倒、混运。
对年久失修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县(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改造、修缮。
集贸市场和经批准设置的临时摊点区的公共厕所及其他卫生设施,由主办单位负责管理。
公共厕所、垃圾点的通道周边,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杂物等。
城市粪便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包掏包运,遵守粪车出入市区时间,做到密闭运输、定时清运、消毒,保持厕所内外清洁。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
环境卫生设施确因建设需要拆迁的,由建设单位提出拆迁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