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 市容市貌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圈占道路和公共场地,不得占压城市道路私接道路斜坡等构筑物。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