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城市道路上运输施工物料、渣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等散体、液体物质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措施,不得泄漏抛洒和混合倾倒。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